基本案情:
李某、胡某购买某小区X栋X单元1号房屋,收房时发现其同层入户过道一侧相邻2号房屋的郭某、叶某将入户门由内开改为外开状态。李某、胡某认为存在安全隐患且会影响其今后日常生活,遂联系郭某、叶某要求将入户门恢复内开状态,并向小区物业公司反映。物业公司在郭某、叶某房屋外墙张贴《入户门整改通知书》,要求郭某、叶某将入户门恢复原有的内开。因郭某、叶某一直未更改,李某、胡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郭某、叶某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将入户门恢复为内开状态。
裁判结果: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1室和2室两户门口过道系用于通行的公共区域,李某、胡某房屋的人员出入时必须要经过2室门口的过道。而郭某、叶某擅自改变原建筑规划设计,将入户门由内开改成外开,在开门时,势必占用过道,给李某、胡某的通行造成不便,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对于李某、胡某要求郭某、叶某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将2室入户门在现有位置上恢复为内开原状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邻里和谐是社会和谐的重要组成部分,构建和谐友善的邻里关系,需要相邻各方合理限制或延伸自己的权利,尽量减少因行使相邻权给其他权利人带来生活的不便。本案通过公正裁判,对滥用权利损害邻居权益的行为予以纠正,彰显了法律对业主正当维权的支持,倡导人们在与邻相处时互相尊重,互不侵犯,互谅互让,对构建新时代社会主义和谐邻里关系起到积极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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