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法发〔2017〕25号
博山区人民法院
关于先予执行、财产保全案件移送执行局
实施的流程规定(试行)
一、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财产保全(包括诉前保全)的,由审判团队在法定时限内作出裁定。决定先予执行或采取保全措施的,以裁定书为准,于裁定当日到立案信访团队立案。
属于情况紧急的,审判团队应作出书面说明,一并移交;申请人提供的先予执行和保全财产的信息、线索应一并移交。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涉案车辆事先被交警队扣押,当事人申请对扣押车辆进行诉前保全的,裁定保全后由民四庭实施,不再交由执行局实施。
二、立案信访团队最晚于立案次日前移交执行综合团队实施,情况紧急的,应于当日移交实施。
财产保全案件立为“执保”字。
三、执行综合团队应在法定时限内开始执行。
四、先予执行和财产保全裁定书由审判团队向申请人送达,由执行综合团队向被申请人送达。
被申请人不在本辖区的,审判团队法官可以与执行综合团队沟通协调,由执行综合团队在向被申请人送达裁定书、实施的同时,一并送达应诉手续。
五、执行实施过程中,需要变更、撤销、解除先予执行或者保全裁定,以及变更保全标的物的,当事人、案外人对先予执行或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续保的,由作出裁定的审判团队负责审查;当事人、案外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实施行为提出异议的,由执行裁决团队负责审查;当事人、案外人的异议既指向先予执行、保全裁定,又同时指向执行实施行为的,由审判团队和执行团队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审查。
六、财产保全案件一般应在下列期限内结案:
1、保全标的在本辖区的,5日内实施完毕;
2、保全标的在外地的,15日内实施完毕;
3、需要委托外地法院实施的,立案后3日内完成委托手续。
七、执行综合团队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财产保全结果,提醒申请人关注财产保全的到期时间和续保的相关规定。
同时,应及时将实施结果书面告知审判团队法官,书面告知材料应根据被保全财产实际情况,列明被保全的财产名称或银行账号、保全措施类型、数量、价值、所在地或者保管地、保全期限等情况,特殊情况以备注的形式说明,也可提供反映保全结果的文书复印件。
八、审判团队先向被申请人送达应诉手续,或者执行团队先向被申请人送达保全裁定的,应让被申请人签订送达地址确认书或者记录详细地址,另一方再送达以及后续送达其他材料,应尽量采取邮寄送达方式送达。
九、先予执行和财产保全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材料按照执行实施案件装订成卷。
十、本规定未尽事项,按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十一、本规定由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二、本规定自2017年8月1日起执行。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先予执行等 移送 流程规定 (共印35份)
报:市中院,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区纪委,区委政法委。
送:院班子成员,各庭,局,处,室,队,科存档。
博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9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