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法发〔2017〕19号
博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干警轮岗交流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法院执行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执行干警轮岗交流长效机制,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轮岗交流的原则
1、符合执行干警职业化建设的要求;
2、优化人才结构,充分发挥人才效用;
3、保持执行工作的连续性;
4、促进廉政建设。
第二条 轮岗交流的范围和对象
轮岗交流的对象原则上为男不满55周岁,女不满50周岁且连续在执行岗位工作五年以上的干警。但中层以上主要负责人和确因工作需要轮岗交流的干警,可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第三条 轮岗交流的要求
在执行局工作满五年以上的执行干警要向执行局以外的部门选择,其他审判、行政部门中能够胜任执行工作的人员在本人申请并经院党组同意后选择执行部门。保证执行局在编人数占法院在编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15%,执行局员额法官的比例不得低于业务庭法官的比例。
第四条 轮岗交流的时间
为了保持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适应执行工作新的需求,每次轮岗交流一般在年初进行。因工作需要,经党组研究,可适时个别调整交流。
第五条 轮岗交流的程序
1、中层以上负责人可依据轮岗交流的年限和工作经历,向政治处自荐(书面材料)到其他岗位任职交流。
2、政治处可根据中层以上负责人的工作能力、工作需要,向院党组提出轮岗交流的意见和建议。
3、院党组综合本人自荐、政治处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工作业绩,研究确定交流岗位,按组织程序任免。
4、其他执行干警要求轮岗交流的,应向政治处提出轮岗交流的申请,由政治处根据人员的任职时间、条件及执行工作年限、工作业绩等具体情况,统筹规划,拟定轮岗交流的人员及岗位,提交院党组研究决定。
第六条 轮岗交流的组织程序
院政治处具体负责轮岗交流工作,在提交轮岗交流方案前,应多方征求意见建议,及时掌握执行干警工作状态,统筹考虑,依据本办法,提出执行干警轮岗交流方案,提交院党组研究决定。
第七条 纪律要求
1、轮岗交流工作要坚持原则,严密组织,做到客观、公正、规范。
2、确定轮岗交流的人员应当服从组织安排,不得拒绝岗位交流。
3、轮岗交流人员在轮岗前,应当办理好相关工作和案件的移交手续。
4、凡列入轮岗交流人员,由政治处和所在部门领导共同做好思想工作。
5、接到政治处下达的人员调动通知后,按期到岗履职,新任岗位庭、室领导要及时做好工作安排。
二○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执行干警 轮岗交流 实施办法 (共印35份)
报:市中院,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区纪委,区委政法委。
送:院班子成员,各庭,局,处,室,队,科存档。
博山区人民法院政治处 2017年7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