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人民法院
关于2017年基本解决执行难实施方案
根据省法院关于2017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部署和市中院关于2017年基本解决执行难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确定我院2017年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目标和具体工作措施。
一、细化目标任务,确定时间表
(一)第一阶段(2017年2月~2017年4月)任务:
(1)有财产可供执行积案清理完成50%以上;无财产可供执行积案严格按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标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落实“诉访分离”,将能够纳入法定审查程序的执行信访案件全部纳入程序进行审查;
(3)“执转破”工作有序开展,对排查出的企业符合破产条件需转入破产程序的案件,积极做好当事人工作,及时移送并做好配合;
(4)完成执行部门管理改革,强化执行人员保障;
(5)建立网上拍卖平台,提高财产变现效率。
(二)第二阶段(2017年5月~2017年9月)任务:
(1)有财产可供执行积案清理完成90%以上;
(2)建立执行信息公开平台;
(3)制定完整规范的执行工作指引,规范执行行为;
(4)做好财产保全案件与查控系统的有序衔接;
(5)执行信访数量继续下降,群众满意度明显提升,执行工作社会评价良好,为第三方评估奠定基础。
(三)第三阶段(2017年10月~2017年12月)任务:
(1)各类新收案件在法定期限内规范结案;
(2)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各项机制运转有序;
(3)对照验收指标查缺补漏,做好第三方评估的准备工作,并争取良好评估结果,最终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目标。
二、量化具体措施,确保任务完成
(一)关于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现象基本得到遏制的具体措施:
1、拓宽被执行人财产查找渠道。
(1)积极引导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2)强化被执行人财产申报措施,财产申报表与执行通知书一并送达被执行人,严格制裁拒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
(3)协调公安机关,协助查询被执行人身份、住址、住宿、出行、出入境等信息,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协调交警部门,协助办理查询、查封被执行人车辆手续,并根据协助要求,及时扣押被执行人车辆;
(4)探索委托律师调查、委托审计调查、悬赏举报制度,制定相关法律文书样式。
2、强化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
(1)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规定,及时、准确录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2)对所有新收执行案件中符合失信被执行人条件的及时公布,对符合屏蔽、撤销条件的及时屏蔽和撤销;
(3)扩大失信公布平台,争取各类媒体、渠道支持,多途径发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3、加大对拒执行为的打击力度。
(1)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协调沟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以会议纪要形式确立公安机关协助查询被执行人及协助司法拘留长效机制,确保涉嫌拒执犯罪案件移送渠道畅通;
(2)强化执行干警搜集、固定证据意识,为拒执罪公诉、自诉提供强有力的证据保障;
(二)通过制度设计整顿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的具体措施:
1、创新人员配置和管理模式。
(1)推动执行人员的分类管理改革,合理确定执行工作人员的数量,保证执行部门法官员额的比例;
(2)完善执行局内部人员配置,推进执行团队化模式,明确执行局各科室职责分工、流程管理和行为规范;
(3)形成符合执行特点的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机制,建立集中查询工作机制,保证网络查询的及时性、准确性;
(4)利用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对消极执行现象自动进行筛查,发现问题及时警示并做好跟踪督促。
2、依法高效办理执行异议案件。
(1)按照立案登记制的要求,依法登记受理执行异议案件;
(2)发挥执行异议案件合议制作用,消除合而不议情形;完善听证程序,规范听证行为,提高裁决质效。
3、建立健全执行申诉信访案件审查处理机制。
(1)认真落实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健立执行信访窗口,畅通执行申诉、信访渠道,保证日常值班接待工作正常开展;
(2)按照“诉访分离”要求,明确涉执申诉案件立案标准,将符合条件的来访案件分门别类导入执行程序;
(3)上级法院交办的信访案件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情况、及时化解,确实无法化解的,按照最高法院要求,逐级审查上报处理。
4、强化执行信息公开。
(1)配备执行案件查询设备,建立执行信息短信发送平台,将执行案件流程节点信息、案件进展状态同步向案件当事人公开;
(2)符合上网条件的强制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执行文书及时上网公开,保障当事人及社会知情权。
(三)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依法有序退出执行程序的具体措施:
1、严格规范终本案件的适用条件。
(1)终本案件严格按照最高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标准结案;对原终本案件逐一核查,不符合先行终本条件的,及时恢复执行;
(2)案件终本结案后,发现具备恢复执行条件,或者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而申请恢复执行的,依法及时恢复执行。
2、强化执转破案件的移送。
(1)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关于执行转破产的规定;对执转破案件认真排查,对符合破产条件的“僵尸企业”认真梳理,确保资不抵债案件依法转入破产程序;
(2)明确执转破案件标准,规范流程管理。
3、加强执行救助。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完善司法救助制度,积极协调增加救助金额;
(2)安排专人负责涉执救助案件的移送和处理,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争取导入救助程序,力争年内化解一批执行不能的案件。
(四)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的基本措施:
1、严格执行流程管理。
(1)强化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的运用和管理,确保案件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录入,对案件执结情况及时调度、通报;
(2)对于确因法定事由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执结的,必须严格审批程序,并与当事人充分沟通,争取理解和支持。
2、加快财产处置变现进度。
(1)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建立网上评拍平台,提高拍卖财产的一次成交率、溢价率、财产变现率;
(2)对当事人申请以物抵债的及时作出以物抵债裁定,对需要职能部门协助不动产过户的,及时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三、形成强大合力,为解决执行难提供保障
(一)成立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院长担任组长,相关院领导担任副组长,政治处、立案信访局、司法技术和装备管理局、审委办、研究室、法警大队、执行局等相关部门担任成员,明确工作职责和分工,保证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二)加强内部配合与协作。
(1)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完成财产保全案件与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衔接,实现保全查封、解封及担保措施的流程和规范化管理;
(2)立案、审判、执行部门建立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做到立案考虑执行,审判不忘执行;
(3)行政装备、财务部门加强财物装备支持,尤其在执行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保证各项设施设备尽快配备到位,满足实际需要;
(4)政工人事部门强化人员配备,充实执行力量,优化执行人员结构,着力提高执行队伍整体素质;加强执行警务保障,保证强制执行行为依法开展。
(三)充分发挥社会联动机制作用。
认真落实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政法委协调、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参与的基本解决执行难社会联动工作机制,通过及时汇报、重大事项报告、定期通报等措施,积极争取各级领导和各级党委政府、各职能部门、各有关单位的支持、理解和配合,促进形成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合力。强力推进涉党政机关为被执行人案件清理工作,构建党政机关自动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长效机制。
(四)加强社会宣传,营造强大舆论声势。
落实省法院下发的《“两年时间内基本解决执行难”宣传工作方案》,大力加强社会宣传,通过各类媒体广泛宣传攻克执行难作出的努力、取得的成效、解决的问题,推动在全社会形成理解执行、尊重执行、协助执行的广泛共识,形成解决执行难工作的强大舆论氛围和声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