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检察院
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
博法发〔2017〕31号
关于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及打击拒不执行
判决、裁定刑事犯罪的通告
为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到有效执行,依法、全面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等规定,特公告如下:
一、凡是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包含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及影响义务履行人(以下简称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于本通告发布后10日内向执行法院如实报告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同时提供相应的财产权属证明,财务会计凭证等证明材料。
二、凡是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在本通告发布后一个月内主动履行,确实履行不能的应向执行法院如实说明相关情况,待恢复履行能力后继续履行。
三、凡是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四、凡是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视情形依法纳入失信名单、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名单库,并在报刊、网络、电视、微信、微博、电子显示屏、社区布告等新闻媒体平台公告,予以曝光,所需公告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五、凡是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一律限制出境,对已持有有效出入证件的,应当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将证件送执行法院扣押,否则执行法院将提请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宣布作废。
六、凡是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给予罚款、拘留、搜查及强制审计等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执行法院按照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执行法院所在地公安机关侦查,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依法履职,追究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人的刑事责任。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六)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七)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八)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九)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二)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通告发布前受理的执行案件,亦适用本通告的规定。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检察院
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拒不执行 刑事犯罪 通告 (共印35份)
报:市中院、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区纪委、区委政法委。
送:院党组成员、各庭、局、处、室、队、存档。
博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2017年9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