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法发〔2015〕25号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简化涉案款项过付审批程序办法
为强化司法责任制,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服务当事人,进一步简化涉案款项过付的审批流程,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涉案款项的过付是审判、执行等诉讼活动的组成部分。案件审理、执行完毕,涉案款项的过付应当由承办案件的部门审查过付。当事人交纳款项后,承办人应及时通知财务部门查收,并开具相关收据,案款过付时,应填写《涉案资金过付审批表》。
审判庭过付案款的,由案件承办人办理相关手续,填写《涉案资金过付审批表》并签字确认、庭长审核签字,报分管院长签字审批。
执行局过付案款的,由案件承办人办理相关手续,填写《涉案资金过付审批表》并签字确认、执行庭长、执行局长审核签字确认,报分管院长签字审批。
第二条 退回拍卖款(未成交价款)、拍卖保证金、评估费、鉴定费等以及中介费用的,由司法技术科承办人制作退款通知书并签字确认,经技术科科长、装备局局长审核签字,报分管院长签字审批。
第三条 分管院长授权他人签字过付的,需填写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 签批手续办理完毕的,承办人应及时通知当事人领取案款,并告知需要携带的相关资料。
第五条 收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收款时应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款收据和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收款人是自然人的,应书写收款收据并提供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收款收据的签章应与《涉案资金过付审批表》以及裁判文书的当事人一致。
授权委托书由审判业务部门承办人签字确认。
第六条 需要扣除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评估费等费用的,承办人应在审批表中予以注明。
第七条 案款需电汇给收款人的,承办人应事先取得收款人的收款收据。收款收据签章、汇入的账号户名应当与当事人一致。提供的开户账号、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应当齐全。
第八条 委托他人办理案款过付的,承办人应向案件当事人核实。案件当事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委托事项写明办理案款过付的,款项仍支付给当事人,收款收据和授权委托书由承办人签字确认,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同意由×××领取。
第九条 审批手续齐全后到财务部门当场办理过付,财务部门支付案款时,应当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认真复核审查,不符合财务规定的,不得办理过付。 审批手续包括:《涉案资金过付审批表》、当事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收款收据、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条 办理过付完毕,财务人员根据记录完整的审批手续、收款收据、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等有效凭证,制作记账凭证,登记财务账务。
第十一条 办理案件过付款,应严格执行案款过付审批程序,遵守财经纪律,出现失误或过付出现错误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实施前本院公布的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涉案资金过付审批表》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主题词:简化过付审批程序 办法 (共印35份)
报:市中院,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区纪委,区委政法委。
送:院班子成员,各庭,局,处,室,队,科存档。
博山区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和装备管理局2015年12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