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基本解决执行难 > 制度文件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岗位分类职责规定(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01月03日

博法发〔2017〕10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岗位分类职责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执行岗位法官(以下简称“执行法官”)及辅助人员工作职责,规范执行局长、团队长对执行工作行使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健全符合司法规律的执行工作机制,根据上级法院相关要求及本院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行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相互分离体制,建立团队化执行实施队伍,执行裁决权由执行裁决团队的执行法官依法独立行使,执行实施权由执行实施团队依职权行使。

第一节 执行裁决职责

    第三条 执行裁决团队由员额法官组成,承担执行案件的审判、执行监督、协调、请示以及执行信访等职能,主要裁决事项

为:

(一)执行异议(变更追加当事人)案件;

(二)执行监督案件;

(三)执行协调案件和其他执行审查类案件。

第四条 从事执行裁决岗位的执行法官和法官助理、书记员,其工作职责比照我院《审判岗位法官及审判辅助人员工作职责》规定的职责确定。

第二节 执行实施职责

第五条 执行综合团队(加挂“执行指挥中心”的牌子)主要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新收案件登记录入、系统统一收案;

(二)集中网络财产查控;

(三)集中办理网络拍卖、失信审核发布、限制高消费等集约化执行实施事项及其他执行综合工作;

(三)过付款收取及过付登记;

(四)案件报结;

(五)执行指挥平台管理、执行指挥中心连接;

(六)统一调度全局执行案件,对执行案件进行再分配;

(七)明传通知处理、数据文字报送等行政职能。

第六条 执行实施团队由员额法官和法官助理、执行员、书记员、法警组成,承担执行实施类案件的裁决(含变更申请执行人)和执行实施案件管理的职能。

第七条 执行实施法官的主要裁决事项为审查制作执行实施过程中的下列文书:

(一)执行通知书;

(二)查封、冻结、扣划、保全、解封裁定书;

(三)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决定书;

(四)评估、拍卖过程中的实施类执行文书;

(五)参与分配事项的研究;

(六)中止、终结(终本)、恢复执行类执行文书;

(七)以物抵债裁定等其他执行实施类法律文书。

第八条 执行实施法官应按照本院相关规定,承办岗位职责确定数量的案件,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审查执行依据及相关案件材料,制作执行法律文书;

(二)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网络查控;

(三)调查核实被执行人财产状况;

(四)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搜查等控制性执行措施及划拨、提取、拍卖、变卖等处分性执行措施;

(五)办理执行款物的交付;

(六)作出财产分配方案;

(七)作出协调执行方案;

(八)对被执行人或妨碍执行的行为人依法报批实施据传、拘留、搜查、罚款等强制措施;

(九)对被执行人依法报批实施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失

信曝光惩戒等措施;

(十)其他执行实施行为。

第三节 执行案件分配

第九条 新收的执行裁决类(案字为“执异”)、执行实施类(案字为“执”、“执恢”、“执保”)及其他执行案件,应根据案件性质分别移交相应团队。

第十条 执行裁决类案件,在执行裁决团队内按法官的姓氏笔画顺序分配。

第十一条 执行实施类案件及其他执行案件在执行实施法官之间按姓氏笔画顺序随机分配。

案字为“执恢”案件由原承办法官办理。

第十二条 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分配至审监行政审判团队。

第十三条 立案信访团队应及时将执行案件(非诉执行案件除外)交付执行综合团队(执行指挥中心)进行登记、系统收案。

第十四条 执行实施案件由执行综合团队集中进行网络财产查控,并制作查控财产电子登记表,然后推送至执行实施法官进行执行。

第四节 执行案件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执行局长、团队长在其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履行执行指挥、管理、监督职责,确保执行实施活动合法高效公开文明。

第十六条 执行局长除履行法官职责完成办案任务外,主要履行以下执行实施指挥、管理、监督职责:

(一)接受上级法院执行局的授权和命令对全院执行队伍及其实施行为行使指挥权;

(二)对执行实施案件行使管理、监督权;

(三)对执行实施工作的质效情况进行管理监督;

(四)排除不良因素对执行实施活动的干扰;

(五)通过执行指挥中心建立全方位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网络查控、失信被执行人曝光惩戒等联动配合协助体系,进行网络自动化执行和管理;

(六)调度指挥执行局重大执行实施活动;

(七)管理执行局执行实施工作相关的其他事务。

第十七条 执行实施团队团队长除履行执行实施法官职责完成办案任务外,主要履行以下执行指挥、管理、监督职责:

(一)对本团队执行实施案件质量、案件廉政风险、信访化解承担管理监督责任,并根据法律授权和执行局长命令对本团队及其强制执行行为行使指挥权、管理权、监督权;

(二)签发本团队执行实施案件中采取扣押、划拨、提取等措施制作的文书以及拍卖、变卖财产、以物抵债等措施制作的文书,组织实施本团队集中执行等重大实施活动;

(三)对本团队执行实施案件的质效情况进行管理监督并负管理责任;

(四)排除本团队执行实施案件中不良因素的干扰和妨碍;

(五)充分运用执行指挥中心网络平台功能,对被执行人及其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失信被执行人曝光惩戒,积极实行网络自动化执行和管理;

(六)对本团队的矛盾激化案件、信访案件,根据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人员做好释法答疑、矛盾化解、息诉罢访等工作;

(七)定期对本团队执行实施质效情况进行调度,定期组织内部案件评查和“两会一课”学习;

(八)对本团队具有普遍指导参考意义的执行实施案例积极向上级法院和相关部门报送推荐,并组织好本团队的调研、信息、宣传、统计、司法建议和文书上网等工作;

(九)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本团队内部管理规定,优化内部管理措施;

(十)监督管理好与本团队执行实施工作相关的其他事务。

第十八条 从事执行实施岗位的法官助理和执行员在执行实施法官的统一指挥下,负责执行送达、调查被执行人及其财产、强制执行实施等安排交办的辅助事项和事务性工作,并全程留痕。

第十九条 执行警务团队负责配合强制执行实施和安保任务。

第二十条 书记员按照本院书记员岗位职责,负责执行实施记录、整卷、报卷和归档工作,并全程留痕。

第二十一条 从立案到结案,每一执行节点均应及时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立案信访团队在每一个节点上逐案监控,定期通报。

第五节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执行法官是指根据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规定,按照法官遴选程序选任进入法官员额的法官。

第二十三条 我院其他规定与本办法相冲突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一七年二十

主题词:执行岗位  职责规定               (共印35份)

报:市中院,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区纪委,区委政法委。

送:院班子成员,各庭,局,处,室,队,科存档。

  博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628日印发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