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法发〔2017〕20号
博山区人民法院
司法警察派驻执行局警务保障规定
为保障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充分发挥司法警察在执行工作中的职责作用,完善司法警察派驻规定,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执行警务保障警力配备
执行警务保障警力配备包括法警大队司法警察和按照团队化管理模式配备的派驻执行局司法警察。
第二条 派驻法警的任务、职责
1、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执行措施,维护执行现场秩序,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2、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没收活动,执行传唤、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
3、协助执行案件,不得单独执行案件。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任务及局、团队交办的职责之内的任务。
第三条 派驻法警的管理、使用
1、按照双重领导、编队管理的要求,派驻法警由法警大队和执行局共同管理。派驻法警的警务业务由法警大队负责,日常管理及工作、休假安排由执行局负责,政治、业务学习随执行局进行。
2、派驻法警接受所在执行局、团队的指挥,必须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法警在协助执行工作时,一律着警服从事强制执行工作,携带警用设施、执法记录仪等全套单兵装备,打造警务化的执行队伍。
3、根据工作需要法警大队负责所有派驻法警的统一调动。
4、常驻执行局的法警数量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派驻,如遇重大执行任务,执行局可提前申请临时调警,法警大队根据具体执行任务内容,了解被执行人和执行标的物的基本情况,配足必要警用装备,做好前期准备工作,确保保障到位。
5、法警大队对派驻法警的工作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条 派驻法警的权利、义务
1、派驻法警必须遵守法院、法警大队和执行局的规章制度,接受局、团队管理,如存在违反规定者,执行局可以拒绝使用,退回法警大队,由法警大队做出处理;如存在违纪及情节严重者,交院纪检部门处理。
2、执行局不得指使派驻法警从事职责以外的工作及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工作。如有上述情况,法警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法警大队或院领导汇报。
3、执行局对派驻法警和本局工作人员要一视同仁,同等对待。
第五条 其他规定
1、执行局对法警在工作上本着从严要求、从优待警的原则,树立严管就是厚爱的思想。
2、派驻法警到外地协助办理案件,必须经过分管院长或执行局局长同意后,方可前往。
3、法警大队对全体法警实行调警令制度,执行局接到调警令后,必须按要求办理。
4、执行局和法警大队对派警、用警工作要及时总结经验,对在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要及时研究,以便适应工作需要和完善执行局配备法警的管理制度。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主题词:派驻警务 规定 (共印35份)
报:市中院,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区纪委,区委政法委。
送:院班子成员,各庭,局,处,室,队,科存档。
博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2017年7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