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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2015年修订)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09月16日

  博法发〔2015〕16号

  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2015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升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职能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及其他相关规定,修订本规则。

  第二条 审判委员会是我院最高审判组织,主要任务是指导审判工作,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及研究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第三条 指导审判是审判委员会的重要职能,审判委员会坚持“突出指导职能,强化间接审判”的原则,严格议题把关,降低讨论案件数量,强化指导审判职能。

  第四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和其他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平等原则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第五条 审判委员会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公正与效率的原则。

  第六条 审判委员会及其参会人员具有保守审判秘密的义务,不得泄露讨论决定事项。

  第二章审判委员会的职责

  第七条 审判委员会履行审理案件和监督、管理、指导审判工作的职责:

  (一)讨论疑难、复杂、重大案件;

  (二)结合本院实际,总结审判工作经验;

  (三)听取审判业务部门的工作汇报;

  (四)讨论决定对本院审判工作具有参考意义的案例;

  (五)讨论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下列案件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由合议庭层报庭长、分管副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一)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案件;

  (二)没有法定减刑情节,拟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

  (三)拟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案件;

  (四)拟撤销被告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五)发回重审、再审案件;

  (六)拟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的案件;

  (七)认为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死刑,需要报请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

  (八)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报请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九)宣告破产、终结破产程序的案件。

  第九条 下列案件确需汇报的,合议庭可以层报庭长、分管副院长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一)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难以作出决定的案件;

  (二)法律规定不明确,存在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案件;

  (三)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四)对审判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新类型案件;

  (五)其他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疑难、复杂、重大案件。

  合议庭没有建议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院长、分管副院长或者庭长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

  第十条 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由合议庭层报庭长、分管副院长或院长决定。院长、分管副院长或者庭长认为不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的,可以要求合议庭复议。

  第十一条 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工作经验,包括下列几项:

  (一)分析审判工作形势,明确审判工作任务,制定审判工作目标和措施;

  (二)讨论制定有关审判工作的制度、意见和规定;

  (三)分析研究审判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四)总结类型案件、新型、疑难、重大、典型案件的审判经验,编辑典型案例,指导审判实践;

  (五)分析研究审判方式和法律文书的改革问题;

  (六)总结其他审判经验。

  第十二条 凡制定出台涉及审判执行工作的实施意见、制度建设、审判改革、法律适用等有关规定、办法以及措施,均需报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三章审判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审判委员会会议原则上于周二上午召开。必要时,经院长决定,可以更改会期,也可以临时召开。

  第十四条 审判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包括本数)委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十五条 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副院长主持。主持人负责查点委员人数、宣布请假委员、主持会议程序、宣布会议结论、审查会议记录并签名附卷。

  第十六条 可能判处被告人无罪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以及与检察工作有关的其他议题,博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可以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

  发回重审、经审判监督程序提请再审、上级法院指令再审案件的原审承办人应当列席审判委员会接受质询。

  第十七条 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或其他事项,汇报人要在会前按规定格式提交案件提请审查表和案件审理报告或其他汇报材料,经院长或分管副院长签字同意后,于周四之前报审判委员会办公室登记。

  第十八条 案件审理报告应当符合规范要求,客观、全面反映案件事实、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或控辩双方的意见,说明合议庭争议的焦点、分歧意见和拟作出裁判的内容。

  第十九条 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对提交讨论的案件和事项进行排序。排序坚持人民法庭优先,其他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排序。如有特殊情况,由主持人适当调整。

  第二十条 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开会三日前将案件审理报告、汇报材料发送审判委员会委员,其中,提前向审判委员会委员发送的审理报告必须删去合议庭意见。

  第二十一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和其他事项按照听取汇报、询问、发表意见、表决、宣布结论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 汇报案件由主审法官汇报。汇报时应当说明基本案情,抓住重点、难点和焦点,把必须向审判委员会说明的问题阐述清楚,做到内容规范、言简意赅。合议庭和主审法官对案件事实负责,提出的处理意见应写明有关的法律根据。

  第二十三条 汇报人应当认真解答委员的询问,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

  第二十四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对讨论的案件和事项有发表同意、不同意、发表其他意见的权利,不得弃权。不同意合议庭意见的,应说明自己的意见。审判委员会委员是所汇报案件合议庭成员的,可以就案件情况作补充说明,但不得参加表决。

  第二十五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发表意见的顺序,应当按照职级高的委员后发言的原则进行,职级相同的,按照担任委员的时间先后顺序发言,主持人最后发表意见。审判委员会委员是所汇报案件承办人所在部门成员或分管副院长的,可以在承办人汇报完毕后,就案件情况作补充说明,说明情况应当客观、公正,不得对其他委员发表意见造成误导,且应当在其他委员之后、主持人之前发表意见和表决。审判委员会委员发表意见不受追究,并应当记录在卷。

  第二十六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发表意见后,主持人应当归纳委员的意见,按多数意见拟出决议草案,付诸表决。审判委员会的决议应当按照出席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意见作出。没有形成多数意见的,主持人应当组织委员再次发表意见、进行表决,直至形成多数意见。审委会的决议笔录,由审判委员会委员当场签字确认。

  第二十七条 审判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合议庭或者其他部门应当执行,如有异议,须报经院长或分管副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

  第二十八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及其他事项,承办人应当于案件宣判或决议落实后三日内将裁判文书或落实情况的书面报告提交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归档。

  第四章审判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九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勤勉敬业,模范遵守法官职业道德,不断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提升履职的责任意识和能力素质。

  第三十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严格遵守会议纪律,按时参加会议和旁听庭审,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席。参加会议和旁听庭审实行签到制。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或旁听庭审的,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三十一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讨论案件或其他事项,要在会前熟悉案件情况,查阅相关法律规定,做好发言准备。发表意见应当客观、公正、独立、平等,做到有针对性、有理有据、态度明确,不同意合议庭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讨论案件或其他事项,应当遵守会场秩序,按照顺序发表意见,不得随意打断他人发言,不得强迫他人接受某种意见,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第三十三条 主持人宣布决议前,审判委员会委员可以改变意见,但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参与过所讨论案件其他程序审判工作的,以及是所讨论案件的当事人或者与案件当事人、代理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是否准许,由会议主持人决定。应当主动提出回避而不提出,由会议主持人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五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主动承办案件,结合本职工作,积极开展有关案件审判、法律适用、审判改革等方面的调查研究,提出改进审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六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积极旁听庭审。对庭前能够确定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承办人应提前5日前将排期告知审判委员会办公室,由审判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委员旁听案件庭审。其中,符合本规则第八条第(一)、(五)项规定、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应当组织委员进行旁听。

  第三十七条 对符合本规则第九条第(三)、(四)项规定的案件,承办人可以经分管副院长审批同意后,向审委会办公室提出将案件移交给审判委员会委员直接审理的申请,是否同意,由院长作出决定。

  第五章审判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十八条 审判委员会办公室是审判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直接向审判委员会负责。审判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

  (一)办理审判委员会的事务性工作,包括提交讨论案件及有关事项的审查、登记和排序,整理和分发会议材料,传达开会通知,记录会议情况,备案归档;

  (二)监督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执行情况;

  (三)组织实施有关审判执行业务活动;

  (四)根据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开展调查研究,收集审判工作中存在的亟需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审判工作经验;

  (五)发布审判委员会工作信息;

  (六)向审判委员会提交工作建议;

  (七)考核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履职情况;

  (八)审判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九条 案件审理报告及其他汇报材料不按规定格式制作或不按规定时间提交的,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可以不予登记排序。

  第四十条 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各位委员分发案件审理报告及其他汇报材料。会议改期后,应及时通知委员和汇报人准时到会。对于发回重审、经审判监督程序提请再审、上级法院指令再审案件,还应及时通知原审承办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决定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会议议程、会议时间通知人民检察院,并将会议材料在审判委员会会议召开前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四十二条 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应按规定做好会议记录工作,保证内容完整、准确。会议记录由委员当场签字确认。会议记录一式两份,一份交汇报人附卷,一份由审判委员会归档。

  第四十三条  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应当逐步实现对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和其他事项的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刻录电子光盘附卷。

  第四十四条 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建立委员履职档案,对委员参加会议、旁听庭审、发表意见、保守秘密、插手过问案件等情况进行记录。

  第四十五条 审判委员会对委员出席会议、旁听庭审、发表意见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相关情况的统计、通报。考核实行百分制,无故缺席会议一次扣3分,无故缺席旁听庭审一次扣3分,参加会议、旁听庭审无故迟到或早退一次扣2分,应当回避而不主动回避每次扣5分,每年度发表意见与生效裁决不一致超过一半的扣5分,每增加10%加扣2分。泄露审判秘密、插手过问案件的,实行一票否决。每年6月份前在审委会公布上一年度委员履职情况,对排名后三位的委员,由院党组委托纪检组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三年处于末位的,由院党组提请人大机关免去委员职务。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六条 汇报人应当保证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情况的真实性。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严格追究责任。

  第四十七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在会议上的发言不受追究,但如有徇私枉法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严格追究责任。

  第四十八条 对于故意泄露审判委员会讨论、决议内容的,一经查实,严格追究责任。

  第四十九条 对于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审委会讨论案件办理的,一经查实,严格追究责任。

  第五十条 对责任人的追究,依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守审判秘密的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等规定进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由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审委会委员履职考核情况表

  二○一五年六月九日

  主题词:审判委员会  工作规则                (共印35份)

  报:市中院,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区纪委,区委政法委。

  送:院班子成员,各庭,局,处,室,队,科存档。

  博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6月9日印发

  

  审委会委员履职考核情况表

  

姓名

无故缺席

会议或庭审

参加会议、庭审迟到或早退

不主动回  避

发表意见与生效裁决不一致情况

泄露审判秘    密

插手过问

案  件

得分

  注:本年度共召开审委会     次,组织旁听庭审     次,讨论案件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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