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份,被告梁某向原告赵某购买石子,双方之间未签订书面合同,12月份之后双方不再发生业务。原告赵某向本院提起诉讼,主张被告梁某尚欠货款10460元,提供其与被告梁某之间的通话录音作为证据,同时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考虑到该案标的额不大,采取保全措施容易造成一定的时间成本,法庭积极与原告律师沟通,确定首先调解原则,然后根据调解情况再采取相应措施。联系被告梁某后,其表示对欠款事实认可,但对具体数额已记不清楚,根据原告赵某提供的录音,最终梁某认可欠原告赵某10460元,考虑到被告梁某现居住外市,法庭组织双方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庭审系统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被告梁某提出分期还款的意见,但原告赵某坚持认为欠款数额不大,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法庭亦向被告赵某告知如调解不成,判决可一次性执行的法律后果。对此,被告梁某表示现在其离婚后自己抚养两个孩子,每月打工收入仅3000元左右,希望原告可以考虑下自己的困境,对于独自抚养两个孩子的事实,原告赵某表示知晓。法庭确认该事实后,从情理角度出发,积极与原告沟通,最终原告同意被告分期履行的调解意见,该案的调解解决给双方之间的纠纷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